用户名: 密码:
县委 | 县人大 | 县政府 | 县政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走进浦江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创业投资 信用浦江 浦江旅游
 
    首页>>公共服务>>服务导航>>就业创业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5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法律法规条件允许的创业主体,可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由县发改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三)实施创业融资帮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以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利息收缴凭证为依据)。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帐核销办法。大众创业贷款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人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大众创业贷款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贷款,由贷款经办机构自行完善相关制度。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加快重点产业跨越发展。围绕我县的信息网络经济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健康生物医药产业、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和休闲旅游服务等重点产业,培育创业就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创业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互联网+”跨界联动,大力发展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各类消费和生活性公共服务平台。

(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经县人力社保局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企业,可给予企业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评为县级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评为市级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与青创工场一次性资助政策为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且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3年以内,全日制的本科(双证)及以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本县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2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12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0元、3600元场租补贴。

(八)全面推进创业实训。鼓励高中职院校创建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积极引导各高中职院校学生在浦江创业就业,经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认定为优秀的,3年内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高中职院校在校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每名创业培训补贴500元,1年内在县内实现创业的每人再补贴700元。

(九)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及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重点人群新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开办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1日至123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推进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利用农村电商、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同人同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

鼓励各乡镇(街道)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园(服务中心)。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服务中心),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工位达15个以上,扶持电商创业人数20人以上,扶持电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50人以上,培育农村电商从业人员200名以上,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鼓励新农村、城中村改造安排电子商务用房。对新农村、城中村改造创办电子商务专业村,用于电商的建筑集中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面积率达80%以上的,对符合条件的每个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实际入驻面积3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电商进农村、社区。我县企业在全县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达到50个以上并提供服务一年以上,为当地村民提供网购、网销等服务,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款主要用于服务网点软、硬件投入和业务培训。

(十)不断营造创业氛围。进一步培养创业文化,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经县人力社保局批准举办的创业论坛、创业大赛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于创业大赛得奖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创业大赛得奖项目在县正式注册并运营产生效益的,经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验,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先进人物评选,对评选出的创业先进人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611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促进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各类企业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小微企业裁员率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仍在3%以内的,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稳岗补贴。

(十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浦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审核,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

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县内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加快开发全县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系统,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切实组织各类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和在我县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均可享受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切实加强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创业技能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行业)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企业(行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求享受培训补贴的,须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人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完善机制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就业创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对经县人力社保局审验的县级创业型社区(村)、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贴。

(十七)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培训指导、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对重点项目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创业专家、导师的服务报酬可按服务成效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入围优秀创业导师的,可优先推荐县拔尖人才评选。

(十八)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乡镇(街道)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月报制度,加强监测企业业务培训,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十九)加强协调和宣传引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浦江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宣传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五、附则

(二十)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上述支出中,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并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同一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无标题文档
县市区网站 全国政府网站 浙江政府网站 县政府部门网站 乡镇街道网站  
网站群 |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访问统计
bt365博彩 邮编:322200 浙ICP备05012706号
信箱:master@pj.gov.cn 网址:http://www.cctvshop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