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
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6年6月30日前经浦江县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
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一式两
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政局主管的养老院还需要
提供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由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委
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审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操作程序
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一)年检材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
年度)》原件一式二份(请登陆“浦江县民政局”网站
http://mzj.pj.gov.cn/,点击“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栏目下载年检报告书,也可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领取或加
入QQ群“浦江县社会组织服务群”,群号:483271386,下载报
告书,填写后用A4纸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纸质材料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
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
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
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
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
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
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
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逾期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管理。
五、注意事项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并提
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
报告书、审计报告(需要参加今年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
记证书副本一并报送我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
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财务
会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和会计签名,其内容必须按《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填写完整、准确。)。(四)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年检地址:浦江县环城西路182号民政局三楼社会事务科
联系人:张旭銮黄檑
联系电话:84104267
业务咨询QQ群:483271386
附件:2016年度民办非企业年检报告书
浦江县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抄送:县府办,县有关部门。
浦江县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