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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7-0023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7〕196号 公开日期: 2017-11-21
信息内容

GPJD01-2017-0020

 

 

 

 

浦政办发〔2017196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为全县所有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已经实施或列入(包括规划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下山脱贫、旧村改造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村,原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新安置房屋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登记发证。

(二)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是2017年底前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率保持在90%以上,住房确权登记率达到80%以上,2019年底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包括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权属信息摸排调查、房产测绘、违法用地处理、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数据更新等。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1711月底)。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行政村内农户总数、宅基地及住房总数、已发证农户总数、符合发证条件未发证的农户数、可以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发证的农户数以及不符合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户数等。完成测绘和检查入库等技术服务单位委托代理采购工作。确定一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工作措施,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第二阶段为登记发证阶段(201712月至2019年底)。在调查摸底、分类处置、补办规划、用地手续以及调查成果公示后,按照政策规定和取得方式开展权属审查、审核、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及住房的登记申请进行确权登记。

二、严格把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

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严格确定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标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1.1982年2月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时间确认。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自愿利用合法住房进行调剂,调剂双方符合建房条件,且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规定用地限额的,凭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文件,按调剂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4.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形成的套式住宅,经依法批准的,可凭相关批准文件或安置协议,按建筑物实际占地的共用分摊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因继承取得的农村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符合上述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形的,在申请确权登记前,应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公示30日)。

(二)违法宅基地及住房的处理

1.1982年2月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93年11月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2年1月1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办发〔2015104号)有关规定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3.2012年1月1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及房屋;

2.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3.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及房屋;

4.农村村民批准新建住房后,应拆未拆或应退未退的;

5.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理、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及房屋;

6.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国土、建设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浦江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组成,适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指导。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资料收集、初审、复审和核定工作,全力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县国土局负责政策培训、业务指导,按程序采购确定住房权籍调查(测绘)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乡镇(街道)审核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登记发证等工作。县行政执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在委托乡镇(街道)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盖章备案,并对乡镇(街道)实施的规划许可行为予以指导;房屋测绘技术服务单位未确定前,由浦江精诚测绘公司负责试点村的房屋测绘。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分类处置,对符合建房条件的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做好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发动,对现状宅基地及住房进行调查摸底、编制清册、协调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坚持法律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在核实历史遗留违法宅基地建设时点中,要结合航片、遥感影像、地形图、违法建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先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再按登记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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