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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复决字〔2017〕21号
发布时间:2017-11-24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721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于20175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市监信〔2017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涉及汽车摆件可爱公仔的信息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522日通知612日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举报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摆件可爱公仔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当事人身份于2017417日通过挂号信(单号为XA52570353937)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收到的举报信复印件;二、被申请人收到的邮寄前述举报信或快递单照片复印件;三、被申请人查获的产品照片;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201742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告知申请人因举报信及邮寄前述举报信的挂号信或快递单照片均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为申请人提供,因被申请人已于2016114日寄出《产品整改报告》(内含“产品照片复印件”),因申请人已于2016116日亲自签收,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产品照片复印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申请人的“举报信”和“邮寄举报信的挂号信或快递单照片”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处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由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从没公开过该信息,故被申请人所言“故我局不再重复为你提供举报信及邮寄前述举报信的挂号信或快递单照片复印件”与事实相悖,故被申请人以“不再重复提供”为由拒绝公开是违法的。

申请人于2016121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整改报告,但是整改报告里只有整改之后的产品照片,并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你局查获的产品照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查获的产品照片要出现在被举报人的出具的整改报告中,需要被举报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被申请人“查获的产品照片”才能放入“整改报告”里面,被申请人将“整改之后的产品照片”当成是“查获的产品照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是违法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3.挂号信照片1份;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5.20161216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份;6.整改报告1份;7.EMS快递单一张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17414日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7420日予以受理并于2017424日以浦市监信字2017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形式将处理结果送达并告知举报人,合乎法定程序规定。

2.被申请人于2016116日已送达了浦市监申告字2016300039号行政处理告知单和其举报的32起涉及16件产品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产品整改后的照片等材料。申请人于201612月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所谓查获产品的照片,被申请人于行政处理告知单中已说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没有对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存在查获的产品和查获产品的照片,16件整改之前产品的照片资料为申请人自己提供和拥有的资料,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以上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上作了说明,认定对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资料不再提供,并又一次于20161216日向申请人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产品整改后的照片等材料。2017326日申请人又一次就同一事件同一内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41日作出浦市监信20171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又一次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按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就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多次作出答复,合乎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于2017414日再一次就其举报的32起涉及16件产品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增加了要求提供公开自己提供的举报信和邮寄举报材料的挂号信信封,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的规定,一一作出答复和说明,并于2017424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字201718号)形式将处理结果送达并告知举报人。申请人认为公开自己提供的举报信和邮寄举报材料的挂号信封是为了更好的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证据,理由更是不成立,被申请人从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回复,一直到多次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从未否认申请人对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的32起涉及16件产品进行举报的事实。申请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和对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浪费行政资源,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的规定。

3.申请人就同一举报,对被申请人同一答复书(浦市监信字2017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因涉及到16件产品,向浦江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市场监督局各提起8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重复复议,滥用行政复议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本局提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1.浦市监信20171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张;2浦市监信〔2017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张;3送达凭证1张;4.责令改正通知书1张;5.浦市监申告字〔2016300039号行政处理告知单一张;6.产品整改后的照片2张。

经审理查明:20168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汽车摆件可爱公仔等16件产品的投诉举报。20161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单》(浦市监申告字2017300039号),并于20161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告知单和对被举报人涉及16件产品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产品整改后的照片等材料。201612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被举报人整改之后的产品的清晰的产品照片复印件。201612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其公开了对被举报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相关产品整改之后的照片。2017326日,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检查到的产品照片复印件及对16起举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20174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7号),再次向其公开了对16件被举报产品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41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被申请人收到的举报信复印件;2.被申请人收到的邮寄前述举报信的挂号信或快递面单照片的复印件;3.被申请人查获的产品照片;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2017424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向其答复称:因举报信及邮寄前述举报信的挂号信或快递面单照片均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因被申请人已于2016114日寄出《产品整改报告》(内含“产品照片复印件”),申请人于2016116日亲自签收,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产品照片复印件;因被申请人于201741日已为申请人提供“16起举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因被申请人决定对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故无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后,对该答复书所涉及的汽车摆件可爱公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已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74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浦市监信20171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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