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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复决字〔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11-24     

浦江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

浦政复决字〔201729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岩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春城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530日公布的新岭脚村搬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于20176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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