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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政办发〔201386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园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激励企业做强做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进区工业项目评价工作,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业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投资人基本条件

项目投资人必须为公司制法人,规上工业企业。不同类型企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已有工业用地的县内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及抵扣部分,下同)超过200万元,亩均税收30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200万元以上。

2.租赁企业(控股股东无工业用地):入库税收连续两年1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00万元以上。

3.县外境内企业投资企业前三年税收均在400万元以上,县级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单位。

4.央企、省企等国企,外资企业、在外浙商重点企业县级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单位。

(二)工业项目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非限制、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拟成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

2.央企、省企等国企投资项目,国企所占股份必须在30%以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在外浙商重点企业、境内县外企业项目,县外企业所占股份在50%以上,总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按申请用地面积数,不低于50万美元/亩;到位注册资本按申请用地面积数,不低于25万美元/亩。

3.项目投入与产出:项目亩均投入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其中内资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亩,外资项目投入不少于50万美元/。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二、工业项目评价储备的程序

()项目初审:要求进区企业(项目)必须向县园区办提交申请报告,提供投资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县园区办受理后,对项目投资人进行考察,并按工业项目评价储备基本条件对投资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初审。拟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分区项目,按基本条件的70%确定初审条件。

()项目评价: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通过初审的工业项目,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浦江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人员,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规模、效益、技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县园区办根据评价情况拟订评价会议纪要。

()项目储备。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参照同行业企业用地情况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初步核定所需用地面积,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向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作出承诺,并上报县园区办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列为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储备工业项目的运用

(一)工业储备项目储备期为两年。

(二)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地块,参与挂牌企业必须拥有工业储备项目。

拟挂牌安排用地的项目,由所在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地块实际及相关部门意见,从工业储备项目中分类确定。

(三)鼓励县外企业先租用场地创办企业进行生产,达到租赁企业项目储备基本条件,项目经评价合格的,列为重点储备工业项目。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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