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民政局
关于2014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及省政府退伍安置会议精神,2014年我县共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6人,现将6名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事宜请示如下:
一、安置原则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6人全部给予就业安置,确保其第一次就业。
二、安置意见
(一)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岗位。2014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6名退役士兵岗位分别是:浦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 名,浦江县殡仪服务中心1名,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下属单位4名。
(三)安置办法。安置采取文化考试和部队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选择岗位。(考核办法见附件)
为鼓励自主就业,对放弃政府安排岗位的或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县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协议书,并经司法公证,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自谋职业奖励金和军龄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自谋职业奖励金为20000元;军龄补贴计算方法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军龄满10年的,按照退役上年度浦江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发,不足10年按实际服役年限的比例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超出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加3000元]。为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在择岗前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在自谋职业奖励金的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以服兵役12年计算为:奖励金20000+基数(30711*3)+军龄6000+再奖励5000=123133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浦江县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考试考核办法
浦江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