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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7-0023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7〕205号 公开日期: 2017-12-19
信息内容

GPJD01-2017-0023

 

 

 

 

浦政办发〔2017205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盐业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

 

 

浦江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778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专业化监管

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分明、协调有力、组织严密的盐业监管体系,明确浦江县经济商务局为盐业主管机构,原县盐务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县经济商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全县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建设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与监督;负责落实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配合做好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对食盐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浙江”和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非法经营食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查处。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碘缺乏病的防治、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县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文件要求,落实人员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根据职能变化,要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二、强化监管执法

(一)加强盐业运行调控。发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二)加强食盐价格监管。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指导群众科学补碘,确保我县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县盐业公司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非碘盐定点销售的管理,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禁止在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

  (四)严格工业盐运销管理。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生产和销售单位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盐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五)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要有明确标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净化规范食盐市场。

  三、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公司提出,县盐业主管机构核定,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从事食盐营销的相关信息。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对县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编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盐业公司(盐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和食盐安全、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有序推进改革。201712月底前,完成县盐业监管职责调整,建立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并有效运行。新的监管体制未建立之前,现有监管责任不变。县经济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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